給付保險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0年度,724號
ULDV,90,訴,724,2002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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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七二四號
  原   告  丙○○
  複 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石寶忠
  訴訟代理人  莊芸榛
         甲○○
         劉素伶
         郭蓁蓁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戊○○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七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審判長法官 蕭守田
~B法   官 劉為丕
~B法   官 李明益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B法院書記官 蘇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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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