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七二四號
原 告 丙○○
複 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石寶忠
訴訟代理人 莊芸榛
甲○○
劉素伶
郭蓁蓁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戊○○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七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審判長法官 蕭守田
~B法 官 劉為丕
~B法 官 李明益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B法院書記官 蘇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