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98年度,716號
TCEV,98,中補,716,2009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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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716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友裕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繳裁判
   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暨被告公司之登記事項卡及
   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各一份。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8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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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友裕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