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703號
原 告 泳盈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
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 補 正 之 事 項:
一、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84,240元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台幣42,298,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
384,240元)。
二、請提出被告高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設立 (變更)登
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1件 (記事欄請勿省
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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