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652號
原 告 育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返還押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繳裁
判費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2,7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夏一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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