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98年度,573號
TCEV,98,中補,573,20090406,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573號
原   告 合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皇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3,250元,應繳裁
   判費1,7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
   補繳77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被告皇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近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夏一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1/1頁


參考資料
皇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縱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