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98年度,543號
TCEV,98,中補,543,2009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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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543號
原   告 福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榮達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支票權不存在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並提出被告公司之
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
1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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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福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榮達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