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簡字第1266號
原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允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下同)98 年3月2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 98年4月3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稽。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起訴即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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