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潮州簡易庭(刑事),潮秩字,98年度,54號
CCEM,98,潮秩,54,2009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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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定         98年度潮秩字第54號
移送機關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98
年3月27日以內警偵字第098000388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一)時間:民國98年2月23日12時許至同年2月25日12時30分許 止。
(二)地點:屏東縣內埔鄉○○路115之1號。(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愷他命即K他 命(Ketamine)。
二、理由: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扣案之第三人鄧志浩所有K他命毛重5公克。(四)現場照片4張。
(五)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尿液檢驗報告單1件。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66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附錄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 款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一 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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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