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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鹿簡易庭(民事),沙小字,98年度,103號
SDEV,98,沙小,103,200904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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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1年度沙簡字第177號
原   告 上勤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美娟
訴訟代理人 李智正
被   告 周瑞琨原名周福城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1年7月25日所為之
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原告上勤企管顧問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上勤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陳明其名稱為「上勤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判決後,兩造並未上訴而 確定,原告於九十八年四月六日具狀陳明其公司正確名稱為 「上勤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原記載「上勤企管顧 問有限公司」為誤寫,請求更正原告姓名全銜,並提出公司 變更登記事項卡一份為證,查本件原告據以起訴之房屋租賃 契約書上所載出租人為「上勤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為00000000,核與原告提出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 卡一份相符,應認本件原告正確名稱應為「上勤企業管理顧 問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原告之姓 名既有錯誤,應依首開規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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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勤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上勤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