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陳民族
相 對 人 海軍軍官學校
法定代理人 胡展豪
上列當事人間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一百零五年度橋簡字第一一五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九日之法庭錄音光碟與聲請人。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 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 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 法第8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係 105 年度橋簡字第115 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之原告,其具 狀敘明理由聲請交付前開事件於民國106 年1 月19日庭期之 法庭錄音光碟,並願付費等語,於法並無不合,自應予以准 許。又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 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前開辦法第8 條第3 項亦有明文,併此敘明。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20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橋頭簡易庭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唐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