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98年度,283號
TYEV,98,桃簡,283,20090422,1

1/1頁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同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十方工具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桃簡字第283 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98年4 月22日下午5 時在本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蘇昭蓉
  書記官 楊文雄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美金捌仟柒佰肆拾肆點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7年6 、7 月間向訴外人紹興縣美力釘業有限公司(下稱美力公司)訂購貨品,總價合計為美金(下同)24,580.86 元,訴外人陸續將貨品交付予被告後,被告僅給付貨款15,835.96 元,並允諾於97年12月5 日、97年12月25日、98年 1月25日陸續支付餘款共計8,744.9 元(下稱系爭貨款)等情,被告亦於98年2 月2 日具狀自承其尚積欠訴外人美力公司 8,744.9元,是被告尚積欠訴外人美力公司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至為灼然。至於原告主張上開貨款債權已由訴外人美力公司讓與給原告,則為被告否認,並辯稱原告所提出之債權讓與同意書其未收到,系爭債權讓與同意書可能為原告所偽造等語,資為抗辯。然原告已於本院審理時提出債權讓與同意書正本,系爭債權讓與同意書正本經本院核閱無誤,且原告亦已於97年12月31日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並以98年度司促字第41號支付命令之送達作為債權讓與通知,該支付命令並已於98年1 月9 日送達被告,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稽。被告空言抗辯系爭債權讓與同意書係為偽造,其從未接獲債權讓與之通知云云,顯不足採。從而,原告依買賣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即屬有據,應予准許。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項第3 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書記官 楊文雄
法 官 蘇昭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文雄

1/1頁


參考資料
同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十方工具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