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調字,98年度,596號
PCEV,98,板小調,596,2009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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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宏星織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艾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營業所所在地係在台北市○○○路○段173之1號3樓 ,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 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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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星織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艾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