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車金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98年度,869號
PCEV,98,板小,869,2009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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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文發計程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車金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叁仟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程 萬 全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石 于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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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文發計程汽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