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97年度,3660號
PCEV,97,板簡,3660,2009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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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7年度板簡字第366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何清泉
  被   告  東隆造船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板簡字第3660號給付信用卡事件於中華民國
98年4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月10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板橋
簡易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游婷麟
  書記官 許崇興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79, 595元,及其中新臺幣184, 044元自民國96年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88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195, 551元自民國96年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6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79, 59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被告等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又被告之住所地雖非在本院轄區內,但依兩造所簽訂 之授信約定書第11條約定,就本契約涉訟時,已以書面合意 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上開契約在卷可憑,依民事訴 訟法第24條規定,就本件訴訟本院自有管轄權,併予敘明。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之起訴狀原聲明: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57,380元,及其中219,626元 自民國(下同)95年8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10.88計算之利息,其中237,754 元,自95年8月29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95年9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



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嗣 後於訴訟進行中另於98年3月9日提陳報狀將訴之聲明更正為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379,595元,及其中184,044元自96年2 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88計算之利息,其 中195,551元,自96年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15計算之利息,暨自96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依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 第3款之規定為擴張或縮減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依法即 應予准許。
三、原告主張:被告東隆造船有限公司前邀被告丙○、甲○○、 乙○○及訴外人陳靜蕙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1年3月29日 向與原告合併前之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得新 臺幣(下同)3,000,000元,雙方約定自是日起至96年3月29 日止,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其中1,500,000利息以年利 率百分之10.88計算,另1,500,000利息以年利率百分之15計 算,如有一期未依約清償,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 到期,除仍按上開利率計算遲延利息外,並應就其逾期6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東隆造船有限公 司自95年8月29日起未再繳納本息,尚欠本金379,595元,依 約已喪失分期償還之權利,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應連帶 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等情。
四、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其所述相符之借款契約及授 信約定書、還款交易明細等件影本為證。被告等則未於言詞 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原告 主張之事實應認為實在。
五、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 清償所欠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借款、利息及違約金,即無不 合,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至第4 項訴訟適用簡易 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預 供相當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許崇興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崇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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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隆造船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