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裁字,98年度,950號
TPAA,98,裁,950,2009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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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8年度裁字第950號
抗 告 人 長泰莊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間營業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8年
2月3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3008號裁定,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抗告法院認抗告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 定。
二、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因營業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其 訴狀,未表明自己為原告、被告及其代表人、起訴之聲明、 訴訟標的等事項,亦未繳納裁判費,經裁定命於7日內補正 ,該裁定已於民國97年12月9日送達於抗告人,有送達證書 在卷可稽,抗告人迄未補正,參照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 、第98條第2項規定,其起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三、抗告意旨略謂:本件因營業稅事件,已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證明實際買賣行為,但不為採納。又提出當事人當面對質, 亦不為採納。故對於原判決不服,提出抗告等語。經核,本 件抗告人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業經原審詳述在案,原審以 起訴程序不合予以駁回,經核並無不合。抗告人空言證據未 被採納,要無可採。抗告意旨,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 駁回。本件原起訴既不合法,抗告人所為實體上之爭執,本 院無從審酌,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 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3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鍾 耀 光
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黃 秋 鴻
法官 王 德 麟
法官 黃 清 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 史 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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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泰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