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裁字,98年度,945號
TPAA,98,裁,945,2009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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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8年度裁字第945號
上 訴 人 沅采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被 上訴 人 嘉義縣財政稅務局
代 表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地價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4月17日高
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簡字第5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適用簡易程序之裁判提起上訴,須經本院許可。前項 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行 政訴訟法第235條定有明文。所謂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係 指該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問題意義重大,而有加以闡釋之 必要而言。例如對於行政命令是否牴觸法律所為之判斷,或 就同類事件所表示之法律見解與其他高等行政法院或本院所 表示之見解互相牴觸,有由本院確認或統一法律上意見之必 要情形屬之。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適用簡易程序所為之判決,提 起上訴,係以: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1項規定,關於稅捐 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下同)3萬元以下 者,始適用簡易程序,始得未經言詞辯論做成判決,然本件 訴訟標的為74,072元,已逾上述規定,依法應不得為簡易判 決等語,為其論據。惟核其所陳上述理由,並無前揭所涉及 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之情事。上訴人提起上訴,依首開規 定及說明,不應許可,其上訴難謂合法,應予駁回。另司法 院民國92年9月17日院台廳行一字第23682號函示:「本院 依據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之規定,於本年9月17日以 院台廳行一字第23681號令,將適用簡易程序之數額,提高 為新臺幣20萬元,並自93年1月1日起實施。」本件上訴人係 於96年2月6日提起訴訟,原審適用簡易程序,於法並無不合 ,併予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3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鍾 耀 光
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黃 秋 鴻
法官 王 德 麟
法官 黃 清 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 淑 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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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沅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