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公示送達
最高法院(民事),台職字,98年度,7號
TPSV,98,台職,7,2009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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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八年度台職字第七號
上 訴 人 甲○○(Meysiu Correia Chen)
      Qd. 03 Serraria 00000-000 Maceio Alagoas
      Brasil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九二四號判決對於上訴人甲○○應為公示送達。
理 由
按上訴人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受訴法院陳明,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法院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四項之規定至明。本件上訴人甲○○變更其送達之處所,不向本院陳明,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四  月  十六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黃 秀 得
法官 許 正 順
法官 魏 大 喨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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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