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四二三號
聲 請 人 即
被 上 訴 人 天行健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共 同
訴 訟代理 人 翁雅欣律師
田俊賢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SANOFI-AVENTIS(賽諾菲-安萬特公司)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二號、九十
七年度台上字第二六四八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捌萬元。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四 月 三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陳 碧 玉
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張 宗 權
法官 陳 國 禎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五 月 十二 日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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