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98年度,423號
TPSV,98,台聲,423,2009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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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四二三號
聲 請 人 即
被 上 訴 人 天行健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共    同
訴 訟代理 人 翁雅欣律師
       田俊賢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SANOFI-AVENTIS(賽諾菲-安萬特公司)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二號、九十
七年度台上字第二六四八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捌萬元。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四  月  三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陳 碧 玉
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張 宗 權
法官 陳 國 禎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五  月  十二  日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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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天行健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