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八九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違反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選偵字第二0號)
,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左:
主 文
甲○○共同連續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緩刑參年。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乙○○共同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緩刑參年。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又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為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緩刑參年。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緩刑參年。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及 理 由
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外,並適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第九十八條第三項,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八款、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姚 銘 鴻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 秋 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
附表:
㈠、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執行搜索扣押物品目錄表┌───────────┬──┬────┬─────────┬─────┐
│品名 │單位│ 數量 │所有人或持有人 │ 備 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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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鍋(white field牌)│個 │ 五十個│甲○○ │含包裝盒及│
│ │ │ │ │六個紙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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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紙箱 │個 │ 十二 │甲○○ │ │
│(MADE IN KOREA)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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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執行搜索扣押物品目錄表┌───────────┬──┬────┬──────────┬────┐
│品名 │單位│ 數量 │所有人或持有人 │ 備 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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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鍋(white field牌)│個 │ 壹 │陳玉英 │含包裝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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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鍋(white field牌)│個 │ 壹 │葉向陽(在場人:葉向│ │
│ │ │ │陽之媳、張淑芬) │含包裝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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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鍋(white field牌)│個 │ 壹 │賴世煥 │含包裝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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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鍋(white field牌)│個 │ 壹 │劉金水 │含包裝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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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鍋(white field牌)│個 │ 壹 │陳華松 │含包裝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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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鍋(white field牌)│個 │ 壹 │賴瑞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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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民眾自行提出物品(土鍋)目錄表┌───────────┬──┬────┬──────────┬────┐
│品名 │單位│ 數量 │提出人 │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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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鍋(white field牌)│個 │ 壹個 │賴春誠 │含包裝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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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鍋(white field牌)│個 │ 壹個 │賴昌麟 │含包裝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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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鍋(white field牌)│個 │ 壹個 │張富圓 │含包裝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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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鍋(white field牌)│個 │ 壹個 │賴運妹 │含包裝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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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鍋(white field牌)│個 │ 壹個 │張德貴 │含包裝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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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鍋(white field牌)│個 │ 壹個 │張德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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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鍋(white field牌)│個 │ 壹個 │證人A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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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總計:土鍋共計六十三個;紙箱共計十八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