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簡字,97年度,2355號
STEV,97,店簡,2355,200904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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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恩諾國際有限公司(原名維霓家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3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柒佰玖拾萬肆仟貳佰壹拾伍元,
應徵上訴審裁判費貳拾伍萬肆仟肆佰壹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248號)如數
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游士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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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恩諾國際有限公司(原名維霓家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恩諾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