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士簡字第30號
上 訴 人 聯同工程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美創科技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乙○○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3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1,150 元,
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83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
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蔡文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麗如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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