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尾款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字,98年度,690號
SLEV,98,士小,690,2009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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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乙○○
被   告 黃碧緞
訴訟代理人 甲○○
      陳㛢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於民國98年4 月6 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1 原告於民國96年7 月承攬被告位於台北市士林區○○○路 379 巷4 弄10號房屋(以下簡稱系爭房屋)的防水防熱工 程,雙方口頭約定工程款為新台幣(下同)12萬元,嗣追 加屋內壁癌工程,壁癌工程部分工資每天工資2200元,15 天工資計33000 元,二者合計153000元。 2 原告已施工完成,然被告僅給付10萬元,尚欠53000 元未 為給付,迭次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
4 被告同意除10萬元外,再付56500 元,所以才收原告交付 被告的56500元單據。
3 為此,請求被告給付53000元。
二、被告則以下列陳述抗辯:
1 兩造就系爭房屋的防水防熱工程約定工程款8 萬,嗣原告 建議後陽台油漆及處理屋內壁癌,所以追加2 萬元工程款 ,總數10萬元,被告已於96年7月在全部付清。 2 原告在96年7 月16日開始施工,因被告兒子要在96年10月 28日結婚,所以被告要求原告應於96年9 月底完工,但原 告動作太慢,一天做不到3 小時,一直到96年11月14、15 、16日才來收尾。
3 壁癌的部分,原告說要做四道,即一道底漆、二道防漏、 一道表面漆,結果只是刮一刮,其他都沒有做,後來是別 人幫被告油漆的。
4 原告保證會在中秋節前完工,施工進度卻一再落後,9 月 底未完工,10月間因原告家中婚禮宴請親友未施工,96年 11月原告做了幾天,就丟一張紙條說後面15天要改按日計 算,自此以後清理工程都是被告自己處理的。
5 否認同意再付56500 元,被告該付的錢都付了,原告是把 單據放了就走。
三、本院的判斷:




  1 原告主張兩造約定由原告承攬被告在系爭房屋的防水防熱 工程及處理屋內壁癌工程,被告已給付10萬元之事實,為 被告不爭執,此部分事實,可信為真。
2 原告主張兩造口頭約定防水防熱工程款12萬元,而屋內壁 癌工程應再加計每天2200元,以15天計算的工資計33000 元,故被告尚欠53000 元之事實,為被告否認,並抗辯: 當時兩造係約定就防水防熱工程工程款8 萬元,連同壁癌 工程計10萬元,被告已全部付清等語。經查: 1 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 任,此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定有明文。
2 被告就系爭房屋的防水防熱工程及壁癌工程,已給付10 萬元予原告之事實,如前所述,原告就全部承攬報酬非 10萬元,而係153000元之事實,既為被告否認,此部分 事實原告未能進一步舉證證明,難以憑信。
3 至原告提出之系爭房屋照片、原告向第三人購買材料的 請款單,均不足以認定與本件承攬報酬之約定有關。而 被告提出原告交付的56500 元單據,亦僅足證明原告有 向被告再予請求交付工程款項之意,惟該單據既係原告 片面所為,被告復否認曾經同意,當不足為有利原告之 認定。
4 綜上,原告主張全部承攬報酬係153000元,被告尚欠53 000元之事實,難信為真。
四、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53000 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五、本件事證已明確,兩造其餘主張、舉證及攻擊防禦方法,與 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為論駁,併此敘明。六、本件訴訟費用為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 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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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