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士林簡易庭(刑事),士簡字,98年度,356號
SLEM,98,士簡,356,2009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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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士簡字第35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
字第33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抽頭金新臺幣壹佰伍拾元、賭具麻將壹副、牌尺肆枝、方向骰壹顆及骰子叁顆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外,補充如下:(一)扣案之麻將1 副、骰 子3 粒、方向骰1 顆及牌尺4 支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 ;又抽頭金新台幣150 原係被告因犯罪所得之物,均應依法 予以宣告沒收。(二)查扣案之賭資新台幣750 元非被告所 有,係參與賭博者所有(劉金花110 元、` 高燃煌430 元、 許麗卿10元、陳龍基200 元),且被告未參與賭博,非被告 因犯罪所得之物或被告供犯罪所得之物,故不得沒收,併此 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 、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268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 38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刑法施行法第1-1 條第1 項第 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鍾信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俊明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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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