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朴小調字,98年度,20號
CYEV,98,朴小調,20,20090413,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朴小調字第20號
聲 請 人 甲○○○○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亦為同法第405條第3項所準用。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市○○區○○路5巷9號2樓之1,依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 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國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湘蓉

1/1頁


參考資料
甲○○○○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