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字,98年度,251號
CYEV,98,嘉簡,251,2009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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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嘉簡字第251號
原   告 金旺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永煌即宏志水電工程
  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台幣786,465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8,59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8,09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不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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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旺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