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乙○○○○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丁○○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嘉小調字第137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8年4月29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康存真
書 記 官 林秀惠
通 譯 董麗卿
調 解 委員 潘玉珍
調 解 委員 盧文堂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乙○○○○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代 理 人 丁○○ 到
相 對 人 甲○○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
願與聲請人調解。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壹萬伍仟參佰參拾參元
,給付方法:自民國(下同)九十八年五月二十日起至九十
八年八月二十日止,於每月二十日前各給付參仟元,同年九
月二十日前給付參仟參佰參拾參元,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
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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