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投補字第51號
原 告 丙○○○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原告與被告丁○○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42,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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