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投簡字第123號原 告 凱盛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張右人律師複代理人 張豐守律師被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草屯分行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丁○○當事人間返還存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8年4月29日上午9時30分在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黃堯讚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慶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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