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存款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投簡字,98年度,123號
NTEV,98,投簡,123,2009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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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投簡字第123號
原   告 凱盛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張右人律師
複代理人  張豐守律師
被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草屯分行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當事人間返還存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8年4月29日上午9時30分在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黃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慶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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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盛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草屯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盛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