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費用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簡字,97年度,2636號
NHEV,97,湖簡,2636,2009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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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原   告 李秉桓即協原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育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唐月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4 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肆佰玖拾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
㈠其於民國96年9 月間經訴外人九冠印刷品有限公司(下稱九 冠公司)介紹,與被告洽談雲門舞集律一、律五親子遊戲書 加工及商品包裝業務。兩造約定工作內容為將被告交付原告 之配件材料與委由九冠公司印刷製作之立體童書進行加工後 ,再與被告向訴外人天岦有限公司(下稱天岦公司)採購之 親子遊戲書配件及硬紙盒一併完成包裝後,再送至雲門舞交 貨。兩造締約後,均由被告員工丙○○負責與原告聯繫工作 項目,完工後陸續分次於96年11月送到雲門舞集交給其工作 人員戊○○,原告乃依對帳單及開立發票交付被告請款新台 幣(下同)141,937元。
㈡另外觀標示雲門舞集綠色青蛙圖示之律一教材之硬紙盒4000 個及律五教材之硬紙盒3000個,因雲門舞集變更包裝方式等 因素,被告知原告有庫房可供存放,乃通知原告至雲門舞集 將7000個硬紙盒運至原告倉庫處存放,從96年12月97年9 月 30日共10個月,每月支出管理費用8,700 元,合計87,000元 。又被告知悉原告亦從事人力派遣業務,乃通知原告派遣人 員至雲門舞集服勞務,共支出費用37,525元。爰依民法買賣 、委任關係、承攬關係及不當得利等,請求被告給付266,46 2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 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其與原告並無任何契約關係,系爭雲門舞集教材 之製作、包裝、裝訂及教材、教具工作,其係與九冠及天岦 公司簽約;原告乃九冠與天岦公司之下包,被告未曾委託原 告代工;其亦未通知原告派遣人員至雲門舞集服勞務,亦未 指示將系爭7000個紙盒送至原告倉庫存放保管等語置辯,並 聲明駁回原告之訴,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三、原告主張之事實,雖據其提出天岦公司銷貨單、收貨人為雲



門舞集戊○○之送貨簽收單、對帳單及統一發票、照片、人 力支援明細表、存證信函等影本為證。然為被告否認,依民 事訴訟法第277 條規定,自應由原告負舉證責任。經查:原 告提出之前述書證影本,均為原告單方製作之私文書,且銷 貨單及對帳單均無被告簽章,而送貨單亦均係送至雲門舞集 ,固均無法證明兩造間有任何契約關係。又被告亦提出與九 冠及天岦公司之買賣契約書影本,其商品名稱及數量,與原 告主張之內容相同,且證人即九冠公司負責人甲○○於本院 亦結證稱其有與被告簽訂系爭教材之買賣契約,印刷部分自 已做,而手工部分有請原告幫忙。另證人即雲門舞集教案組 長戊○○於本院結證稱其係與被告簽訂買賣契約,因貨有瑕 疪,有通知被告丙○○派人處理,而包裝盒有很多瑕疪,所 以退貨給被告,嗣與被告公司達成協議,被告下游廠商很多 ,發包給誰與其無關也未過問等語。另證人即被告公司負責 與雲門聯繫系爭教材之丙○○於本院亦證稱其公司與原告無 業務往來,也未下單給原告,系爭教材是發包給九冠及天岦 公司,後來有接到戊○○瑕疪或退貨的電話,其請九冠及天 岦公司派人去處理,其未通知原告參加與雲門舞集之協調會 等語。綜上足證,被告並未與原告有買賣、委任或承攬等任 何契約關係,亦無不當得利可言。
四、從而,原告主張基於買賣、委任、承攬或不當得利之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給付266,462 元及法定利息,為無理由,應予 駁回。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共計4,490元(第一審裁判費 2,870元 及證人費用1,620元)應由原告負擔。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9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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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育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九冠印刷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天岦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岦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