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壢小調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雄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喜悅旅行社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徐悅寧依法律、章程或股東決議經選任為相對人公司清算人
之證明。
二、本院98年3月13日民事裁定已敘明清算中之有限公司,除公
司法、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外,依法應以全體股
東為清算人。若聲請人未能提具前項證明時,應具狀列相對
人喜悅旅行社有限公司全體股東為法定代理人,並應陳報渠
等住所地,並檢附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三、按原告之訴,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
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爰定15日期間,裁定聲請人補正上開事項,以符合法代理之
要件。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劉飛龍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