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小字,98年度,369號
CLEV,98,壢小,369,2009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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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8年度壢小字第369號
原   告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1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楊進儀即福發實業社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 4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柒仟伍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桃園縣中壢市○○路○段388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簡鈴玉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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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