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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98年度,720號
SJEV,98,重小,720,2009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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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丁○○○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於民國98年4 月21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捌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胡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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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