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816號
聲 請 人 曾盛明
0號
上列聲請人與被聲請人田再庭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
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00,000 元,應徵第1 審調解費2,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20第1 項及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
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文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銘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