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98年度,684號
KSEV,98,雄補,684,20090513,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684號
原 告 黃正明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尤真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應繳
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
應補繳10,40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文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銘仁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