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停止強制執行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聲字,98年度,110號
KSEV,98,雄聲,110,200905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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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聲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 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 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 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 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固定有明文,惟揆諸上揭說明 可知,仍須以強制執行程序尚未終結,始有依聲請停止強制 執行程序之必要。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清償債務事件,現由本院以民國98年 度司執字第12672 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 理中,惟本件債務尚屬有疑,聲請人已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現由本院以98年度雄簡調字第379 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受理在案,爰聲請供擔保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等語 。
三、經查,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系爭執行卷宗核閱後,可知本院執 行處固於98年2 月12日依相對人即執行債權人臺灣金聯資產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金聯公司)之聲請,而對第三 人凱泰冷凍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凱泰公司)核發扣押命令, 然凱泰公司於同年3 月12日收受扣押命令後,業於法定期限 內以聲請人乙○○並非其公司員工,無從依扣押命令執行為 由,而提出異議,嗣經本院執行處通知後,因相對人復未依 強制執行法第120 條之規定於限期內對凱泰公司提起給付扣 押款訴訟,故關於聲請人乙○○之強制執行程序部分,業經 本院執行處依職權撤銷上揭扣押命令後而終結,是以,相對 人對於聲請人乙○○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既經終結,則聲請 人乙○○所為之停止強制執行聲請,自已失所附麗,為無理 由,應予駁回。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林國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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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泰冷凍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