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乙○○
代理人 張寬懷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調字第309號遷讓房屋等事件於中華民
國98年5月11日下午4時1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調解室一 (3樓)調解爭議:
法 官 鄭 瑋
書記官 林芊蕙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甲○○ 到
相對人代理人 張寬懷 到
調 解 委 員 蔡朱童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調解委員:蔡朱童
聲請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自民國(下同)97年12月20日至98年4
月20日共計五個月之租金新臺幣(下同)貳萬貳仟元。給付
方法:於民國98年5 月31日前付清全部租金並搬離坐落於高
雄市○○區○○街9巷11號12樓之1之房屋。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林芊蕙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芊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