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調字,98年度,224號
KSEV,98,雄簡調,224,2009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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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丁○○
  相 對 人 戊○○○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調字第224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5 月
27日上午11時21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
調解室一、二調解爭議:
  法 官 謝文嵐
  書記官 楊銘仁
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 乙○○  到
相  對  人 丁○○  到
相  對  人 戊○○○ 到
相  對  人 丙○○  到
調 解 委 員 莊廷鐘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
  報知法官。       調解委員:莊廷鐘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連帶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叁拾萬元。
  給付方法:於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一日給付完畢。
二、聲請人願於相對人給付上開金額之同時交付辦理坐落高雄市
  鼓山區○○段○○段1423地號,面積65平方公尺,應有部分
  八分之一,及同小段148 建號二層樓建物,應有部分八分之
  一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相關資料(包含用印)予相對人。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楊銘仁
           法 官 謝文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楊銘仁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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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