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丁○○
相 對 人 戊○○○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調字第224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5 月
27日上午11時21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
調解室一、二調解爭議:
法 官 謝文嵐
書記官 楊銘仁
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 乙○○ 到
相 對 人 丁○○ 到
相 對 人 戊○○○ 到
相 對 人 丙○○ 到
調 解 委 員 莊廷鐘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
報知法官。 調解委員:莊廷鐘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連帶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叁拾萬元。
給付方法:於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一日給付完畢。
二、聲請人願於相對人給付上開金額之同時交付辦理坐落高雄市
鼓山區○○段○○段1423地號,面積65平方公尺,應有部分
八分之一,及同小段148 建號二層樓建物,應有部分八分之
一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相關資料(包含用印)予相對人。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楊銘仁
法 官 謝文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楊銘仁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