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移調字,98年度,43號
KSEV,98,雄簡移調,43,2009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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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丙○○
  相 對 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移調字第43號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
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5月13日下午4時3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
雄簡易庭民事調解室一 (3樓)調解爭議:
  法 官 許勻睿
  書記官 王楨珍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丙○○ 到
相對人代理人 甲○○ 到
調解委員   洪淑淨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調解委員:洪淑淨
  報知法官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確認聲請人所執有之本票叁張(票據號碼:495130、495131
  、495132;票面金額:新臺幣(下同)肆拾萬元、陸拾萬元
  及壹佰萬元,總計貳佰萬元)於叁拾玖萬柒仟元之範圍內本
  票債權不存在。
二、聲請人同意就前項所示未償還金額壹佰陸拾萬參仟元自98年
  7 月5 日起,於每年1 月5 日、7 月5 日各償還參萬元至全
  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王楨珍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3  日
           書  記 官  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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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