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丙○○
相 對 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移調字第43號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
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5月13日下午4時3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
雄簡易庭民事調解室一 (3樓)調解爭議:
法 官 許勻睿
書記官 王楨珍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丙○○ 到
相對人代理人 甲○○ 到
調解委員 洪淑淨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調解委員:洪淑淨
報知法官。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確認聲請人所執有之本票叁張(票據號碼:495130、495131
、495132;票面金額:新臺幣(下同)肆拾萬元、陸拾萬元
及壹佰萬元,總計貳佰萬元)於叁拾玖萬柒仟元之範圍內本
票債權不存在。
二、聲請人同意就前項所示未償還金額壹佰陸拾萬參仟元自98年
7 月5 日起,於每年1 月5 日、7 月5 日各償還參萬元至全
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王楨珍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3 日
書 記 官 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