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二六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二七五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林碧玲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B法院書記官 陳賜福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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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年度催字第二七五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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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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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秦聰榮 │花蓮縣花蓮市第二信│九十一年一月二十日 │貳萬元 │三六三九六四 │1812│
│ │ │用合作社主里分社 │ │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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