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1年度,126號
HLDV,91,除,126,2002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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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二六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二七五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林碧玲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B法院書記官 陳賜福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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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年度催字第二七五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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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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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秦聰榮      │花蓮縣花蓮市第二信│九十一年一月二十日  │貳萬元     │三六三九六四  │1812│
│ │         │用合作社主里分社 │           │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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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