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群樺實業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字第1180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8年5 月26日上午9 時34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
事第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謝雨真
書 記 官 鄭翠蘭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伍萬壹仟陸佰伍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起算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伍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3 紙 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 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鄭翠蘭
法 官 謝雨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翠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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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8年度雄簡字第1180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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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 利息起算日 │ 票 據 號 碼 │ 付 款 人 │
│ │(民國) │(新台幣) │ (民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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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95年9月17日 │196,533元 │95年9 月18日│QL0000000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高雄│
│ │ │ │起至清償日止│ │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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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95年9月18日 │213,971元 │95年9 月18日│QL0000000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高雄│
│ │ │ │起至清償日止│ │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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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95年9月19日 │141,152元 │95年9 月19日│QL0000000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高雄│
│ │ │ │起至清償日止│ │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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