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東榮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多米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小調字第320 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8年5 月5 日上午9 時5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調解室一 (3 樓)調 解爭議:
法 官 謝文嵐
書記官 楊銘仁
朗讀案由:
聲請人法定代理人 丙○○ 到
相對人 代 理 人 甲○○ 到
相對人 代 理 人 乙○○ 到
調 解 委 員 莊廷鐘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
報知法官。 調解委員:莊廷鐘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參仟伍佰元。
給付方法:於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五日當場給付完畢。
二、相對人同意將剩餘貨物(快打旋風頭掛式耳機麥克風HS307
1個、電玩專鼠墊1個、想系列38萬象素視訊55個)退還聲請
人。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楊銘仁
法 官 謝文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楊銘仁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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