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調字,98年度,318號
KSEV,98,雄小調,318,20090505,1

1/1頁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小調字第318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
國98年5月5日上午10時25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調解室一 (3樓)調解爭議:
  法 官 謝文嵐
  書記官 楊銘仁
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 乙○○ 到
相  對  人 甲○○ 到
調 解 委 員 莊廷鐘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
  報知法官。         調解委員:莊廷鐘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陸仟伍佰元。
  給付方法:於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二日前給付新臺幣叁仟零
  伍拾肆元,於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前給付新臺幣叁仟
  肆佰肆拾陸元,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相對人對上開金額如有一期未履行,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
  新臺幣捌仟壹佰陸拾捌元。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楊銘仁
           法 官 謝文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楊銘仁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5   日

1/1頁


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