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小調字第318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
國98年5月5日上午10時25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調解室一 (3樓)調解爭議:
法 官 謝文嵐
書記官 楊銘仁
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 乙○○ 到
相 對 人 甲○○ 到
調 解 委 員 莊廷鐘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
報知法官。 調解委員:莊廷鐘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陸仟伍佰元。
給付方法:於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二日前給付新臺幣叁仟零
伍拾肆元,於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前給付新臺幣叁仟
肆佰肆拾陸元,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相對人對上開金額如有一期未履行,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
新臺幣捌仟壹佰陸拾捌元。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楊銘仁
法 官 謝文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楊銘仁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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