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調字,98年度,260號
KSEV,98,雄小調,260,20090504,1

1/1頁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甲○○
  相對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小調字第260號給付租金等事件於中華民
國98年5月4日下午3時5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調解室一 (3樓)調解爭議:
  法 官 鄭 瑋
  書記官 林芊蕙
朗讀案由:
聲請人   乙○○  到
相對人   甲○○  到
相對人   丙○○  到
調解委員  李貴雀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調解委員:李貴雀
聲請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積欠租金部分,相對人願連帶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貳
  萬伍仟元。給付方法:自民國(下同)98年6月起按月於每
  月30日各給付伍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
  視為全部到期。
二、每月租金部分,相對人應自98年6月30日起按月於每月30日
  各給付壹萬伍仟元與聲請人。
三、自98年11月起房租改為每月20日給付,至合約期滿為止。
四、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五、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林芊蕙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林芊蕙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