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甲○○
相對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小調字第260號給付租金等事件於中華民
國98年5月4日下午3時5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調解室一 (3樓)調解爭議:
法 官 鄭 瑋
書記官 林芊蕙
朗讀案由:
聲請人 乙○○ 到
相對人 甲○○ 到
相對人 丙○○ 到
調解委員 李貴雀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調解委員:李貴雀
聲請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積欠租金部分,相對人願連帶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貳
萬伍仟元。給付方法:自民國(下同)98年6月起按月於每
月30日各給付伍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
視為全部到期。
二、每月租金部分,相對人應自98年6月30日起按月於每月30日
各給付壹萬伍仟元與聲請人。
三、自98年11月起房租改為每月20日給付,至合約期滿為止。
四、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五、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林芊蕙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林芊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