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98年度,940號
KSEV,98,雄小,940,2009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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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安信信用卡股份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小字第940 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8
年5 月7 日上午9 時37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高瑞聰
  書 記 官 吳雅琪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捌佰零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参仟参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業務機構營業執照、公司變更登 記表、經濟部函、信用卡申請書、消費繳款資料查詢、帳務 彙整資料查詢、信用卡契約等影本各1 份為證,經本院核對 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 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吳雅琪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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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安信信用卡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安信信用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