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98年度,320號
FYEV,98,豐補,320,2009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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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豐補字第320號
原   告 振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祐麟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2,004元,應
   繳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1,6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載明聲明、事實、理由及
   證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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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祐麟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振浩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浩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