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12號
原 告 泓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如流律師
李文禎律師
黃小舫律師
被 告 侑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伯祥律師
王銘鈺律師
上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六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並指定受命法官為證據之調查。原告應提出原證六採購必要性之相關證據,及民國九十七年度鋼筋價格波動表到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朱玲瑤
法 官 劉惠娟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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