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8年度,312號
KSDV,98,訴,312,2009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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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12號
原   告 泓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如流律師
      李文禎律師
      黃小舫律師
被   告 侑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伯祥律師
      王銘鈺律師
上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六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並指定受命法官為證據之調查。原告應提出原證六採購必要性之相關證據,及民國九十七年度鋼筋價格波動表到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朱玲瑤
法 官 劉惠娟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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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侑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泓基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基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