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8年度,770號
KSDV,98,補,770,2009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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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770號
原   告 默克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華森電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92,000 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8,7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8,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鈺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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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默克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