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768號
原 告 豐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雄縣政府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20,0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9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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