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758號
原 告 里一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與被告曜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28,52
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鈺甯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