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664號
原 告 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與被告佃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撤銷調解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96,00
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6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昭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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